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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 2022-03-23 17:57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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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全面落实“强基达标、提质增效”工作主题, 牢固树立“百年大计、安全第一、质量至上”的理念,打造精品工程,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, 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,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,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,结合铁路建设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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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工作原则
    (一)坚持依法合规。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 据法律法规、技术标准等规定,做好红线管理检查、督查工作,工作依据、处理标准、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。
    (二)鼓励自查自纠。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 查自纠,及时整改问题,实现过程达标。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,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。
    (三)形成强大合力。通过红线管理,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,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,打造放心工程、精品工程。
二、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
    (一)工程实体方面 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,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,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、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、记入“黑名单”;情节严重的,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。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 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、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、诫勉、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停职检查、调整职务、责令辞职、免职的处理;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。
    1.隧道初支、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。
    2.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。
    3.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 报,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。
    4.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,CFG 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,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。
    5.桥梁桩基出现Ⅲ、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;站房钢 结构构配件不合格;使用不合格电缆。
    6.现浇梁满堂支架、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, 不按设计要求施工。
    7.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现场随意签认,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。
(二)建设行为方面

    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偷工减料、以次充好,转包和违法分包,内业资料弄虚作假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,可视情节轻重,各建设单位 1~2 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,并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,将标段 项目经理、总监理工程师、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、检测 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、记入“黑名单”。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、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停职检查、调整职务、责令辞职、免职的处理;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。
三、工作要求
   (一)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红线管理规定的宣贯检查落实工作。
    1.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参建单位宣传学习本规定,突出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,结合项目实际情况,制 定本单位实施细则,明确违反红线管理问题的处理规定,做 到参建各方人人知晓并自觉遵守。

    2.建设单位要将红线管理规定纳入合同管理,对于新开 工项目,要纳入招标文件;对于在建项目,要与参建单位签 订补充合同。同时要求参建单位就遵守红线管理作出书面承 诺(承诺书参考文本见附件)。
    3.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红线的日常过程控制和 日常检查,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专项检查,对发现的问题及 时制止纠正,抓好全面整改,建立问题库,落实销号管理。
    4.建设单位要按照“五定、三统一、一查处”的检查制度认真开展红线管理检查处理工作。

“五定”,即定人、定期、定岗、定责、定点。现场质量安全检查必须明确检查人、检查频次、检查工点、检查责任、检查时段,突出不事先通知的突击检查,突出管理薄弱的质 量安全关键环节检查。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副总经理和 铁路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每月组织设计、施工、监理单位深入施工现场,加强日常检查,对复杂地质条件的隧道、路基、 桥梁等质量安全薄弱地段开展重点检查、专项检查、突击检查。
    “三统一”,即统一部署、统一检查、统一记录分析。建设单位每月要统一部署建设项目检查重点,组织设计、施工、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员、工程技术管理人员,按要求统一开 展检查活动,实现全员、全面、全过程的检查。检查时要一并检查《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》规定的质量“五条红线”(结构物沉降评估达标、桥梁收缩徐变达标、锁定轨温达标、联调联试达标、工序达标)落实情况,发现违反质量“五条红线”的问题,按《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 价办法》等规定处理。建设单位要对现场检查情况组织检查 人员汇总分析,并做好统一的记录,找出主要问题和原因,制定措施,举一反三,狠抓落实。
    “一查处”,即严肃查处。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,要组织专门的分析研究,查清问题的真正原因,依据本单位的规定对责任施工、监理、检测等单位进行处理。其中情节恶劣的,建设单位要向总公司提出对责任单位的进一步处理建议。
    5.建设单位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当季度检查和处罚情况,以及下季度检查计划书面报送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总站,抄送工程管理中心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汇总后报建设部。

(二)总公司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红线管理规定的督促落实工作。
    1.总公司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红线管理规定,并根据铁路建设实际情况,对红线问题实施动态调整。
    2.总公司成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领导小组,深入分析和研究处理红线管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,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专项督查,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专项督查。督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违反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问题的,依据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。其中,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,在建设管理考核中予以扣分,每起扣3分;铁路局集团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,在铁路局集团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,每起扣0.5分。

     3.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建设单位要设立红线管理投诉举报电话,针对举报问题进行查处。对于施工人员蓄意、恶意、故意制造偷工减料等问题并敲诈勒索,施工单位主动报告、及时消除质量隐患的,经查实后,对参建单位的问题可酌情减轻处理。
    4.涉嫌可能存在利益输送、以权谋私等违反党纪的,移交纪检部门处理;涉嫌违法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    本规定自 2018 年 1 月 1日起施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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